营运期: (1)废气: ①下料、焊接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其他)标准。 ②抛丸工序废气:经自带布袋除尘器(2套)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2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其他)标准。 ③酸洗工序废气:经侧吸罩收集,经酸雾吸收塔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3排放。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其他)标准。 ④喷涂工序废气:经自带滤芯粉末回收系统(12套)处理后经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4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染料尘)标准。 ⑤固化工序废气、烘干、固化工序天然气热风炉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5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颗粒物、SO2、NOx、林格曼黑度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表2新建炉窑排放限值要求及5.1烟气黑度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廊坊市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实施方案》(2020年2月10日)附件2中限值要求。 ⑥喷漆工序、电泳、电泳烘干、喷漆、喷漆烘干工序废气:经集气管道收集,经水帘柜+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设备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6排放。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表2二级(染料尘)标准;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表面涂装业标准。 ⑦注塑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8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⑧无组织废气:车间封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 2322-2016)表2其他企业标准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当去除效率不达标)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标准;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硫酸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9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产生量小,且水质简单,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 ②水洗废水、电泳后水洗排水、纯水制备设备排水、酸雾吸收塔排水:经厂区内污水处理站(采用“调节+中和沉淀+气浮+SBR生化+混凝沉淀+超滤+反渗透”工艺,设计处理能力为5m3/d)处理后,回用于水洗工序,不外排。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中工艺用水标准。 ③注塑机冷却用水、水帘柜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 (3)噪声: 生产设备噪声:通过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距离衰减等降噪措施后,厂界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金属下角料、焊渣、废钢砂、废包装袋、金属除尘灰、废布袋、塑料不合格品、塑料边角料集中收集后外售,塑粉除尘灰集中收集后回用于生产。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相关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液压油、废油桶、废包装桶、废槽液、废槽渣、废漆渣、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滤膜、污泥暂存于危废贮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③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四章“生活垃圾”标准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