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847/2025-00271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文日期:2025-10-10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10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10月1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布日期:2025-10-10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1010

  电话:7288228

通讯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2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霸州市煎茶铺镇刘房塑料制品厂年产200万套家居用品项目

霸州市煎茶铺镇西台山村西

霸州市煎茶铺镇刘房塑料制品厂

河北羲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占地面积3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其中:生产车间(层高8.5米)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办公及附属用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共计7台。项目建成后年产家居用品200万套。

营运期:

(1)废气:

①注塑成型废气: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5mDA001排气筒。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及单位产品排放量;《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中有机化工业最低去除效率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②无组织废气:车间密闭,加强管理。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其他企业边界浓度限值、表3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本限值仅在排气筒去除效率不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执行)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中二级新扩改建厂界标准值。

(2)废水:

①职工盥洗废水:用于厂区泼洒抑尘,不外排;厂区设有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作农肥,不外排。

②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3)噪声:

设备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废包装袋、注塑成型废料、不合格品、暂存一般固废间(15m2)外售综合利用。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液压油、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分类暂存于厂区危废间内(10m2),定期交有资质单位进行清运处理。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修订)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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