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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741513233/2025-00066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文日期:2025-11-26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8号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8号
发布机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5-11-26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结果
单位名称: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填报日期:  
序号 案件来源 案由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罚款金额  (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处罚决定书号
1 移送 **家政服务霸州市有限公司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案 **家政服务霸州市有限公司在霸州市霸州镇***小区S1#楼101、102、103室租赁的房屋装修未在竣工验收后5个工作日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及参照《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第314项,基准编号“G100105804”裁量幅度“严重”违法情节和后果“逾期六个月以上未改正的”,处罚裁量基准“处三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罚款 0.425000  0 霸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5/11/26 廊(霸)城罚决字[2025]第00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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