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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409/2024-00144主题分类:卫生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发文日期:2024-07-19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7月份行政处罚结果(三)
霸州市卫生健康局2024年7月份行政处罚结果(三)
发布机构:市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4-07-19

 
序号 案由 案件来源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依据 承办机构 处罚日期 备注
1 ***大药房经营销售的消毒产品未按规定索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案 日常监督 经营销售的消毒产品未按规定索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罚款2000元 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0715  
2 ***美发店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日常监督 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 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元 1.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霸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4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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