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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lfbazhousgyj/2025-00010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文日期:2025-03-2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食盐专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食盐专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发布机构:市科学技术和工业信息化局 发布日期:2025-03-28

 食盐专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 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1.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2.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裁量基准:

(一)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个人

1.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 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

2.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予 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6.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

7.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

8.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倍的罚款。

9.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

10.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4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二)对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单位

1.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4.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 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6倍的罚款。

5.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7倍的罚款。

6.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8倍的罚款。

7.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9倍的罚款。

8.生产或批发食盐货值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

第二条  处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4.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裁量基准: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的处罚。

1.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建立完整生产销售记录,但未完整保存相关凭证,或者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并完整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保存期限未到两年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不完整,或者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但保存相关凭证完整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建立生产销售记录,且未完整保留生产销售凭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编造、 篡改生产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责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停产整顿。

5.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弄虚作假,编造、 篡改生产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拒不改正的, 吊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的处罚。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完整采购销售记录,但未完整保存相关凭证,或者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并完整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保存期限未到两年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但不完整,或者未建立采购销售记录,但保存相关凭证完整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建立采购销售记录,且未完整保留相关凭证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弄虚作假,编造、篡改采购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的,责令停业整顿。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弄虚作假,编造、篡改采购销售记录和相关凭证,拒不改正的, 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的处罚。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货值金额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的罚款。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货值金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的罚款。

5.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业整顿。

6.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吊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处罚。

1.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货值金额在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5.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货值金额在 1 万元以上的,处 5万元的罚款。

第三条  处罚依据: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2.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裁量基准: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1.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3.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人购进食盐的处罚

1.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1倍的罚款;

2.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

3.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货值金额在500元以上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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