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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417/2025-00477主题分类:其他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2025-07-07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发布机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7-07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主体 计费单位 收费依据 收费范围 征收对象 征缴方式及分成比例 分期及减免规定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耕地开垦费 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等别为5-15等,标准为112.6-37.6元/平方米。(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的2倍执行)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耕地开垦费标准的通知》(冀发改公价规[2024]5号)。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的。 占用耕地的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2 土地复垦费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按照土地复垦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足额预存到专门账户,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并接受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必须进行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的土地经最终验收不合格的,造成土地破坏的。 单位或个人。 缴入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3 土地闲置费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正)、《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河北省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24]第7号修订)。 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且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情形的。 土地使用权人。 税务部门征收,缴入地方国库。
4 不动产登记费 1.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以下简称住宅)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事项,提供具体服务内容,据实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                                                          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办理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                3.不动产登记机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规划用途为住宅的房屋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办理所列非住宅类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不动产登记人。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车库、车位、储藏室单独发证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550元/件,减按80元/件收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二、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1 矿业权占用费 标准:第1—3个勘查年度,100元/年.平方公里;从第4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标准:1000元/年.平方公里。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逐年就地缴纳;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20%、市级80%。
2 矿业权出让收益  一、按收益率方式:1、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时征收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在矿山开采时,按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2、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按起始价确定,在出让时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3、矿业权出让收益=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二、按出让金额方式:
1、适用范围。除本办法《矿种目录》所列矿种外,其余矿种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2、征收方式。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竞争结果确定。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3、探矿权转为采矿权的,继续缴纳原探矿权出让收益,并在采矿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的缴纳时间和期限,不再另行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的,剩余探矿权出让收益不再缴纳。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0号令)、《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241号令)、《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242号令)、《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8〕62号)、《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关于转发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财综〔2023〕19号)、《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4部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知》(冀税发〔2021〕65号)。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 按税务部门缴款通知书及合同约定就地缴入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分成缴库:中央40%、省级40%、市(县)20% 。 按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可分期缴纳:出让探矿权的,探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按矿权出让收益的10%缴纳,探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转采后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出让采矿权的,采矿权出让收益首次征收比例按采矿权出让收益的10%缴纳,采矿权人自愿一次性缴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按年度分期缴清。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分期缴纳的最后一期应在矿业权到期30日前交纳。
三、政府性基金收入              
1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霸州市城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100元/平米,全市所有建制镇镇区规划区住宅和非住宅为30/平米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国办发[2013]10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冀政发[2016]51号,冀财税[2015]34号,冀财税[2017]13号、14号、15号、16号、17号、20号、21号、22号、23号、25号、38号,国发[2007]24号,《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冀政[2009]192号,省政府令[2011]6号,冀财非税[2022]5号、6号、7号,冀财非税函[2022]3号、4、6、7号 在我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 在我市城市和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的单位和个人 征收部门本级收入,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免征配套费的项目包括: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舍建设项目;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 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减征配套费的项目包括: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省政府规章等规定的以及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各类投资主体修建人防工程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城市城区改造费。
四、罚没收入                
1 罚没收入 标准详见:《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章法律责任。 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林草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 违背土地管理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单位和个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单位和个人。 违法单位和个人。 缴入地方国库,以票款分离方式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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