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273/2019-00025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发文日期: | 2024-12-1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公证流程 |
公证流程 | ||||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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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证处人员信息及联系方式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任松槐主任7212445 邢根生副主任 马晋涛副主任 曹万昌公证员 监督举报电话0316-7861901 二、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 《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是合同,二是继承,三是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是财产分割,五是招标投标、拍卖,六是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是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位、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是公司章程,九是保全证据,十是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上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是提存,三是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是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是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三、公证的办证流程 (一)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机构进行审查,公证机构认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发送受理通知单,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公证机构应作出不予受理通知,发送给当事人。 (二)当事人向公证机构预交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者补收手续。 (三)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制作相应的谈话记录。 (四)审批出证,公证员将公证事项及相关材料报送主任或副主任进行审批后为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五)当事人对公证书核对无误后,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后,即可领取公证书。 (六)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四、公证处服务承诺 第一条公证员必须准时并按约定的时间接待当事人,不得延误或失约。 第二条对于常规公证事项,当事人首先来处咨询,本处保证解答清楚,并书面开列办证所需证明材料,当事人第二次来处能提交所需材料的,本处保证予以受理,决不推诿。 第三条公证员在办证过程中,应当满足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的要求,包括出证的时间、内容和形式。一般公证事项材料齐全、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一般在10日内出证。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法定三个月)。 第四条公证员必须在承诺的实践内办结公证,不得拖延。 第五条本处保证公证文书质量。对公证文书发出以后发现的差错,本处随时予以更正,并承担当事人因邮寄公证文书及来处更正所耗的境内交通费用。 五、便民事项 (一)对残疾人或有特殊困难的当事人,本处实行可预约上门办理公证,对残疾人或七十岁以上老人到公证处申请公证,本处实行优先服务。 (二)公证处特殊法律援助基金。对确有经济困难无力负担公证费的当事人予减、免收费。 六、收费标准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 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冀价经费字(1999)第7号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合同、协议 l、证明经济合同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按下列标准收取:标的额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按比例收费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证明民事协议,每件收费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加倍收取。 (二)证明收养关系:1、父母共同送养的,每件收费400元;2、生父母单方送养的,每件收费650元,其他监护人送养的,每件收费850元(涉外收养,每件收费1100元)。 (三)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一)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等每件收费80元。 (二)证明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费300元。 (四)办理证据保全1、证人、证言及书证保全,每件收费150元。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每件收费700元。3、对物的保全:(1)不动产每件收费800元;(2)其他物证保全,每件收费300元。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每件收费900元。 (五)制作票据拒绝证书,每件收费400元。 (六)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每件收费400元。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一)证明知识产权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书,每件收取500元。 (二)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1、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或其他法律文书,每件收费500元;2、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每件收费100元。 四、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另收。 五、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办理遗嘱公证和保管遗嘱,清点保管遗产,确认遗嘱的效力 (一)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00--300元。 (二)保管遗嘱,每件每年收费60元。 (三)清点遗产,每件收费300--600元。 (四)保管遗产,双方协商。 (五)确认遗嘱的效力,每件收费200--400元。 七、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 (一)公证监督,每件收费500--1000元。 (二)直接参与,每件收费1000--2000元。 (三)证明有关文件,每件收费500---800元。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一)证明公民的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100--2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200--400元。 (二)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民事法律行为,每件收费200--4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300--800元。 九、保管文书,办理抵押登记,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代拟和修改法律文书,解答法律咨询 (一)保管文书,每件每年收费100元(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二)办理抵押登记,每件收费200--500元。 (三)代办与公证事项相关的登记、认证事务,每件收费100---300元(登记费、认证费、邮寄费、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四)代拟和修改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 1、代拟与公民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60元。 2、代拟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100元。 3、修改与民事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30--50元。 4、修改与经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份收费50--70元。 (五)解答法律咨询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10---2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2、涉及财产关系的,每小时收费20--40元(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依法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一)常年公证法律顾问,由双方协商收费。 (二)上门受理公证,每件收费30--50元。 (三)非诉讼代理,收费200---400元。 (四)参与经济谈判,收费500----1000元。 (五)在公共场所或新闻媒介发表公证词,收费500—1000元,办理其他有关公证的,按所办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收取。 (六)公证调解 1、调解民事纠纷,收费50--1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收费100---200元。 2、调解经济纠纷,收费300---500元。 上述事项调解后办理公证的,公证服务费按所办公证事项收费标准收取。 (七)在公证处以外送达公证文书,每件收费30元(邮资、交通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八)专项调查事项,每人每天收费50---80元(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贴费按实际支出收取)。 (九)查询公证档案,每件收费30元。需复制公证书副本的,每份收费20元,其他每页收费3元。 (十)当事人提供文书材料需打印、校对的,每千字收费3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一)翻译费,每千字收费60元(不足一千字按一千字计算)。 (十二)公证书副本费,每份收费10元。 十一、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可以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收费标准的50%收取。 十二、本收费标准未列事项的收费,可比照类似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收取。 十三、为支持企业改革,减轻企业负担,凡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办理的公证业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精神,其收费标准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低限的50%收取。 十四、公证服务收费属国家和省管收费项目,各地不得越权审批收费项目和调整收费标准。 十五、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对违反规定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进行查处。 十六、各收费单位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及标准。 十七、本通知自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起执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表》([1991]价费字549号附件一、附件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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