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847/2025-00189主题分类: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文日期:2025-07-08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7月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关于2025年7月8日拟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发布日期:2025-07-08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78

  电话:7288228

通讯地址:霸州市益津中路120号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建设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霸州市康业塑料制品厂塑料颗粒及塑料配件生产项目

河北省廊坊市霸州市霸州镇南摆渡口村委会东300

霸州市康业塑料制品厂

河北羲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租赁现有土地面积1387平方米,现有厂房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购置注塑机、挤出机等设备共计28(),项目建设完成后年产塑料颗粒5000吨、塑料配件1000吨。

施工期:

(1)废气: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厂房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仅有极少的扬尘产生,可忽略不计。

(2)废水:

施工现场用水主要为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的生活用水。施工人员的生活盥洗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

合理安排施工时间,制定施工计划时,应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主要噪声源尽量安排在昼间非正常休息时间内进行,减少夜间施工量,夜间禁止打桩,以免噪声扰民;

设备选型上尽量采用低噪声设备;对动力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维修、养护,维护不良的设备常因松动部件的振动或消声器的损坏而增加其工作时声级;闲置不用的设备应立即关闭;运输车辆进入现场应减速,禁鸣喇叭;

加强对运输车辆的管理,为避免运输交通噪声对沿线敏感点造成影响,尽量将运输安排在白天进行;在穿行村庄时,应减速行驶,禁止高音鸣笛,以避免噪声对村民的干扰。

采取以上措施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HJ2.4-2021)预测模式预测施工期设备噪声对厂界的影响,施工设备噪声贡献值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4)固体废物

项目为新建项目,在现有土地基础上进行设备安装等简单施工,无建筑垃圾产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营运期:

(1)废气:

①注塑、挤出工序废气: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修改单)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有机化工业”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②厂界无组织: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中其他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改扩建标准。

③生产边界无组织: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3中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在环保设施去除率达不到要求的情况下执行)。

④厂区内无组织:车间密闭。非甲烷总烃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废水:

①生活污水:泼洒抑尘,厂区设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不外排。

②注塑挤出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不外排。

(3)噪声:

生产设备机械噪声:采用基础减振、隔声厂房,风机进出口采用软管连接等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4)固体废物:

①一般固废:废包装材料、边角料、不合格品集中收集后暂存一般固废间(20m2)外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中规定。

②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活性炭暂存危废间(10m2),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置。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③生活垃圾: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本)中第四章“生活垃圾”中的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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