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机构:霸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1-08-03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河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和《霸州市建立基层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区、办)政府制定,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需要公众参与的事项,适用本工作办法。

第三条  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坚持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健全完善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将“公开、透明、参与、互动”的理念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增强公众参与度,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公开化、民主化、科学化。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是指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牵涉面广、影响深远的重要政策、重大改革举措、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等。依法不得公开或公开后不利于决策实施和社会稳定的决策事项除外。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市政府或决策单位认为需要公众参与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形成后,应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民意调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稿、听证、网上调查等方式,听取各方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等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听证或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方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建议,其中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以及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决策事项,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六条  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活动情况,应当作为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之一。

应当全面、客观地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公众提出的修改意见包括反对意见,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其合法合理建议意见。不能只听取、采纳赞成意见,漏报、瞒报或修改反对性意见。意见采纳情况及相对集中的意见未予采纳的原因,在重大行政决策公布前通过书面信件、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方式告知公众参与人;无法了解公众参与人联系方式以及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需要反馈采纳情况的,可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传统媒体等渠道将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

向市政府上报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时,应当附征求意见公众参与情况书面说明。

第七条  通过座谈讨论、咨询协商方式征求意见的,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行业专家学者以及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代表参加,并于座谈论证会召开的5个工作日前将决策方案及起草说明送达与会代表。

座谈讨论、咨询协商中,对与会代表提出的书面或口头建议意见,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应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八条  以民意调查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可以委托专业调查机构进行,了解决策草案或征求意见稿的社会认同度和承受度。

民意调查应当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民意调查报告以及民意调查报告的采纳情况,应当在重大决策公布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载体予以公开。

第九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或征求意见稿方式征求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名称、决策主体、承办部门、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起草决策的依据和理由、公众反映意见建议方式、渠道和时间、收件地址(含邮箱、传真号)和收件人以及其他应公示的内容。公开草案或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开:

(一)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二)报刊、广播、电视、微博、微信等;

(三)新闻发布会;

(四)公众知晓的其他载体。

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的第一平台,在“政民互动”栏目中开设“意见征集”专栏,规范发布意见征集情况信息。

第十条  通过向社会发布草案(征求意见稿)方式公开征求意见的,应当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沟通,保障公众准确理解、掌握决策相关信息,采取公布解读性说明、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媒体专访、广播电视、在线访谈等方式与公众交流互动,加强舆情引导,对意见集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解读,形成共识。

在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应当逐条做好收集、记录。对收集、记录的建议意见,逐条进行分析,形成书面报告连同决策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存在较大分歧的,可以召开听证会,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组织听证会,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0日前公告以下事项:

(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拟决策事项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

(三)公众参加听证会的报名时间和方式;

(四)听证会代表名额及其产生方式。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决策承办单位或者组织听证会的其他单位要公平公开组织遴选,保证相关各方都有代表参加听证会,主要从以下人员中产生:

(一)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代表;

(二)普通公众代表或城乡基层居民代表、村民代表;

(三)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四)熟悉听证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代表;

(五)法律工作者代表;

(六)决策承办单位认为应当参加的代表。

听证会代表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听证参加人名单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听证会材料应当于召开听证会7日前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公开举行:

(一)决策承办单位介绍决策草案、依据和有关情况;

(二)听证参加人陈述意见,进行询问、质证和辩论,必要时可以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有关专家进行解释说明;

(三)听证参加人确认听证会记录并签字。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由决策承办单位制作笔录,记录发言人的观点和理由,也可同时进行录音和录像。听证会笔录应当经听证会代表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应将公众参与的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形成书面听证报告,连同决策方案草案一并提交市政府审议。听证报告应当提出明确的结论性建议意见。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社会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研究论证,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完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将根据决策内容涉及的事项、范围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等代表列席相关的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

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享有知晓决策草案,聆听决策起草说明和决策合法性审查机构所作的审查说明、专家意见、部门意见,对决策草案提出建议或意见等权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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