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185/2024-00056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4-02-09 | 文 号: | (2024)5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名 称: |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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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部署,健全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廊坊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霸州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或发生在霸州市行政区域外但可能对我市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影响,需要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市范围内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霸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四)事件分级 根据《廊坊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 (五)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的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做好环境隐患排查,完善救援保障体系建设,加强演练,强化预防、预警工作,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处置能力。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级别,实行分级负责,各乡镇(区、办)和有关单位各司其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坚持源头管理,属地为主。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强化落实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源头管理,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生态环境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坚持快速反应,科学处置。建立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调联动、快速反应机制,确保预警、响应、指挥、处置、善后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处置手段科学、快速、高效。 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充分利用应急资源,建立资源共享,积极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准备工作,加强培训,定期演练,充分发挥环保应急专业队伍及社会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的作用。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市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区域外影响我市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霸州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当发生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的突发环境事件时,市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各乡镇(区、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市内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各乡镇(区、办)共同负责。发生超出相关乡镇(区、办)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相关乡镇(区、办)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报请市政府组织处置或者实施救援、增援。根据现场处置工作需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乡镇(区、办)成立事发地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二)指挥部组成及应急工作组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应对工作;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和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负责协助指挥长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开展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其主要职责: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有关协调联络和工作信息报告;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工作;定期检查应急监测装备的配备与维护情况,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有关信息,传达落实市指挥部的相关指示和要求,并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指挥部成员由市有关单位组成,并成立相应应急工作组。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生态环境局、应急局、发改局、科技和工信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卫生健康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民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文广旅局、综合执法局、气象局、人武部、交警大队、供电公司、霸州发展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和各乡镇(区、办)组成。组成9个应急工作组,分别为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污染控制组、事件调查组、医疗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治安维稳组、新闻宣传组及专家咨询组。具体组成和职责分工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局、公安局、应急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在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履行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职责。 (2)应急监测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住建局、气象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情况进行监测,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3)污染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或控制污染物的泄露、扩散,控制污染事态。 (4)事件调查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市应急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深入调查事件发生原因,做出调查结论,评估事件影响,提出事件防范意见;负责追究造成突发环境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5)医疗救援组 牵头部门:市卫生健康局 组成部门:市发改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负责组派医疗卫生救援专家与应急队伍,调集医疗、防疫器械、药品,开展受伤(中毒)人员救治和卫生防疫等紧急医疗救援工作,并提供医疗救助。 (6)应急保障组 牵头部门:市发改局 组成部门:市公安局、科技和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执法局、商务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调开展应急测绘,及时获取突发事件的地点、影响范围和周边地理、地形情况。 (7)治安维稳组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 组成部门:市科技和工信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区、办)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测和调控,打击囤积行为。 (8)新闻宣传组(舆情控制组)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市委网信办、市科技和工信局、司法局、生态环境局、文广旅局等相关部门 工作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加强新闻宣传报道;收集分析省内外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9)专家咨询组 牵头部门:市生态环境局 组成部门:各专业领域有关专家 工作职责:参与对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掌握全市环境污染源的产生、种类及分布情况,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对应急处理结果以及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进行技术评估。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调整。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详见附件2)。 三、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市生态环境局及其他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市应急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水务局、住建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局、气象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当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市生态环境局。 重点应对以下区域进行监测监控:重点居民聚集区;生态保护红线;南水北调管线;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和涉重金属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管理单位;石油、天然气及成品油储存、长输管道等产权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市生态环境局。 (二)预警 1.预警分级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2.预警信息发布 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住建局、气象局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部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后,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微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其他周边地区。 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3)应急准备。市公安局、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市公安局协调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市生态环境局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指挥机构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三)信息报告与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并立即向生态环境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市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市生态环境局。市生态环境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环境污染举报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情况。 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告同级相关部门。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政府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或各乡镇(区、办)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廊坊市人民政府报告: 1.初判为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在上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下开展相关应急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应对工作。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现场污染处置工作由污染控制组和应急监测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 转移人员工作由污染控制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区域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安置人员由应急保障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医疗条件。 3.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工作由医疗救援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疏导援助。 4.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市场监管和调控工作由治安维稳组、医疗救援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的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新闻宣传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互联网、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由社会稳定组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加强受影响区域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区域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各乡镇(区、办)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三)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或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属地乡镇(区、办)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会同市应急局、水务局、卫生健康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事发地乡镇(区、办)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各乡镇(区、办)和有关部门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物资保障 各乡镇(区、办)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市生态环境局要强化应急监测装备体系建设,认真分析、总结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原因、类型以及污染因子种类,有针对性地购置应急监测设备、防护设备、应急通信设备等,重点加强便携式应急监测仪器配备,快速确定污染范围和浓度分布,第一时间提供数据支持,并做好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各相关企业应积极配合属地乡镇(区、办)以及相关部门(单位)对环境应急物资的紧急调配。 (三)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市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必要时可提请上级政府提供资金保障。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编制相应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宣传、培训与演练的预算,经市财政局审核,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市财政局要做好应急资金保障。 (四)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通信部门应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市交通运输局要健全公路等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市公安局要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 (五)技术保障 各乡镇(区、办)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建立依托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 (六)宣传、培训与演练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普及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害的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的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市指挥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市指挥部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市指挥部办公室要在15日内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地本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方案,印发后向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霸州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 3.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一)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三)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六)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霸州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职责分工
附件3: 名词解释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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