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185/2021-00387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5-11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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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廊坊市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工作要求,盘活现有存量资源,加快构建“4+3+1”产业体系,促进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物流企业分类与评估指标GB/T19680_2013》、《物流企业冷链服务要求与能力评估指标GB/T 31086_2014》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政策。 二、文件执行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仓储型物流企业和综合型物流企业。国内外知名物流企业投资建设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投资强度达到300万元/亩,税收20万元/亩以上,项目容积率不低于1.2。 三、重要内容解读 (一)鼓励新建高端物流项目。对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列入本年度省、廊坊市重点建设物流项目,用地符合现行土地、建设规划,由我市无偿奖励部分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对新上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重大物流项目,一个年度内开工建设并且投产,按项目当年实际到位资金的1%给予项目业主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建设物流项目,自企业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财政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为该企业当年对市本级财政贡献的60%。 (二)鼓励盘活物流低效用地。土地收储再次出让建设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自行建设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参股建设新项目。土地使用权人出租土地建设新项目。盘活银行抵押土地建设新项目。按照政策给予奖励。 (三)支持物流企业转型升级。对评为国家3A、4A、5A级的物流企业。对评为国家三星、四星、五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对新建或提升改造的综合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产品技术服务型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对获得发明专利的物流企业。按照政策给予奖励。 (四)人才奖励政策按照我市现行人才相关政策执行。 (五)本优惠政策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文件: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鼓励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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