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000562185/2021-00388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发文日期: | 2021-04-3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3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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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霸政〔2021〕2号(以下简称《政策》)。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内进行工商注册,新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集团总部、区域型总部及其他总部类型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项职能: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 二、《政策》中年度的含义是什么? 答:年度是指从计算之日起十二个月的时间范围。 三、《政策》中自购或租用办公用房有何限制? 答:享受补贴的只能是自购或租用办公用房的自用部分,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企业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10年内不得转让,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退回政府补助款项。 四、《政策》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答:本优惠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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