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000562185/2022-00421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2-07-17文  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7-17

各乡镇(区、办)、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霸州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八届市委第十八次常委会会议、八届市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2年7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霸州市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振兴实体经济为导向,鼓励扶持本工业企业做优做大做强,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和智能化转型,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进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在本注册的工业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开展经营活动,且经济效益良好,综合实力强,技术有优势,发展潜力大,经营状况良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本级财政贡献申报突出贡献奖励工业企业需满足上年度累计本级财政贡献净增长额100万元(含)以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及用途

第四条  自2023年起,由市政府设立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专项资金。2022年,由市科技和工信局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考核验收方案以及总结奖惩方案,市财政局负责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工业企业突出贡献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工业企业本级财政贡献奖励及有技改投资工业企业的本级财政贡献奖励。

第三章  专项资金奖励标准

第六条  对纳税年度满三年以上的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累计本级财政贡献净增长额分级进行奖励。净增长额1000万以下的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60万元;净增长额1000万(含)—1亿元的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70万元;净增长额1亿元(含)以上的企业,每满100万元奖励80万元。

对纳税年度三年以下的突出贡献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累计本级财政贡献净增长额分级奖励标准分别下浮10%。

第七条  对有技术改造项目投资纳入国家投资联网直报平台的工业企业,按照上年度累计本级财政贡献净增长额分级奖励标准分别上浮10%。

第八条  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第七条的工业企业不重复奖励,按照最高额度予以奖励。与我市签订“一事一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享受我市其他本级财政贡献奖励政策的企业不同时享受本奖励。

  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管理结算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市财政每年按企业产生的年度本级财政贡献予以资金奖励:

1.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给企业;

2.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70%奖励给企业;

3.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突出贡献奖励的申请

  突出贡献奖励申报时间为当年期满,次年的1月15日至3月15日。

第十  符合奖励条件的工业企业填报《霸州市工业企业纳税突出贡献奖励专项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资金申请表,见附件,同时提供两个年度完税证明和技改投资项目相关资料,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进行申请。

 

第五章  突出贡献奖励资金的认定方式

第十  市科技和工信局负责提供上年度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投资情况表,并对企业申报的资金申请表技改投资情况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第十  税务局负责将上年度净纳税额1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名单及净纳税额增长情况分税种净纳税情况盖章后提供给科技和工信局;同时对企业申报的资金申请表中纳税情况出具审核认定意见。

 

第六章  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  科技和工信局负责复核资金申请表信息及相关资料并留档,确定核算奖励企业名单和资金额度,形成报告上报政府,根据政府研究确定并正式批复的奖励企业名单及额度,按程序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  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预留保障,并根据政府批复及相关资料按程序做好资金拨付工作。

 

第七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  企业申请奖励资金,应如实报送有关材料。若发现有编制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将追回相应奖励资金,并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  资金申请部门及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列入相关科目,规范核算。

第十  科技和工信局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第八章  附则

十九  本办法由市科技和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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