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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562185/2021-00259主题分类:政务信息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1-04-29文  号:霸政〔2021〕2号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通知
发布机构: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1-04-29

 

各乡镇(区、办)、市直有关部门

《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已经七届市委2021年第11次常委会会议和市政府七届六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霸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7日 

 

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吸引各类总部经济在我市聚集发展,引进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总部企业,加快打造开放型经济高地,全面提升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企业奖励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合理、科学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本市内进行工商注册,新设立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的集团总部、区域型总部及其他总部类型企业和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的比例不低于30%,或者至少具有以下一项职能:运营中心、销售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

第三章 奖励政策

第四条 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租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按年度租金30%标准,连续补助3年,最高补助面积综合性总部不超过1000平方米,职能型总部不超过500平方米;若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贴,办公用房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办公用房补贴资金只能用于总部企业购置、建设或租用办公用房。企业自建或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10年内不得转让,由于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确需转让的,需退回政府补助款项。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征地建厂的实体投资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市财政每年按企业产生的年度本级财政贡献予以资金奖励:

1、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给企业;

2、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70%奖励给企业;

3、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六条 对新引进的无需征地建厂的管理结算型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自注册之日起,市财政每年按企业产生的年度本级财政贡献予以资金奖励:

1、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以下的,按60%奖励给企业;

2、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70%奖励给企业;

3、对本级财政年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按80%奖励给企业。

第四章 引荐人奖励政策

第七条 设立全市招商引资奖励基金,实行市场化招商引资奖励机制。对引荐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总部(分支机构)的引荐人,根据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产生的本级财政贡献10%予以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如与霸州市其他优惠鼓励政策属于同类型的,坚持从高从优原则,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奖励累计总体不超过当年企业市本级财政贡献。

第九条 本政策由市政府招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相关政策解读: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霸州市总部经济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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