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教育局(行政许可2项、行政裁决2项、行政奖励11项) | |
行政权力类别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 | 承办机构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行政许可 | 020001 | 民办幼儿园、普通中学、小学、各类培训学校许可 | 教育局 | 霸州市教育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促进法》第十一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七条;《河北省民办教育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 | 据有合法公民身份的非国有单位的自然人及企业和社会组织。 | 执行29个工作日 | 不收费 | | |
行政裁决 | 025001 | 教师申诉的处理 | 教育局 | 法制安全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五号))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 教师 | 30日 | 不收费 | | |
行政裁决 | 025002 | 学生申诉的处理 | 教育局 | 法制安全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公布)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学生 | 30日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1 | 教师专业发展学校评选 | 教育局 | 教育科 |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设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学校促进教师专业发展的意见》(冀教师〔2008〕16号) | 中小学校幼儿园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2 | 基础教育工作表彰奖励 | 教育局 | 教育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幼儿园管理条例》(1989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4号)第二十六条: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奖励。3、《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8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 基础教育管理机构和基础教育工作者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3 | 教育系统表彰奖励 | 教育局 | 人事科 | 教育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教人〔1998〕1号)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分别会同当地教育工会、教师奖励组织和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全国优秀教师”、“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国模范教师”、“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人选的评审和推荐工作。 |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4 | 霸州市学科名师评选 | 教育局 | 教育科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中小学教师学科名师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教师〔2009〕25号)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5 | 霸州市骨干教师评选 | 教育局 | 教育科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2、《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评选中小学和幼儿园骨干教师的通知》(冀教师〔2013〕8号)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6 | 霸州市师德标兵评选 | 教育局 | 教育科 | 1、《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2、教育部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全国委员会关于重新修订和印发《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教师〔2008〕2号)3、《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3〕10号)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7 | 学校德育工作先进评选 | 教育局 | 教育科、职成教科 | 《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1998年3月16日发布)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要建立、健全中小学班主任的聘任、培训、考核、评优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班主任工作的教师应当给予奖励。第三十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做出突出成绩的思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应当给予表彰。 | 学校德育管理机构和基础教育工作者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8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表彰和奖励 | 教育局 | 教育科 |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及教育管理人员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09 | 语言文字工作表彰奖励 | 教育局 | 语委办 |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七号)第七条:国家奖励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语言文字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语言文字方面相关比赛获奖人员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10 | 教学研究工作表彰奖励、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表彰奖励 | 教育局 | 教研室 | 国家教委《关于改进和加强教学研究室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基〔1990〕013号第五条:鼓励教研人员创造性的劳动。对在教学研究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人员,要给予表彰、奖励。《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评选奖励活动的通知》(冀教所〔2005〕5号) | 教研室、教研员;中小学校、市属高校、教师 | 无 | 不收费 | | |
行政奖励 | 027011 | 学校体育工作、卫生工作、艺术工作、体质健康测试工作表彰奖励 | 教育局 | 体卫艺办 | 1.《学校体育工作条例》(1990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二十六条:对在学校体育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教育、体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第14条: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学校体育的督导检查。……对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53号)第16条:健全学校体育工作奖惩机制。……对学校体育工作成绩突出的地方、部门、学校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4.国家教委、卫生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对在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奖励。5.《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13号)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于在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6.教育部关于印发《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教体艺〔2014〕3号)第11条: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中小学校,教师、校医务人员、学生 | 无 | 不收费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