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环境信息,提高环保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环境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局环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信息,是指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局成立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及科室(站、大队)主要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负责全局环境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研究制定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工作规则;组织编制或修订本局环境信息公开目录,负责编制年度专项工作计划(要点)和年度工作报告;负责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受理、送审和催办工作;协调做好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监督考核全局各科室、站、大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总量科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要求,完善局门户网站建设,科学设置环境信息公开目录,方便用户查询和浏览;负责网站信息管理发布,对本局门户网站所公开的各类环境信息数量进行统计。

(三)监察室负责做好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社会评议和投诉的受理工作,将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局绩效考评体系,并公布考评结果。

(四)法宣科负责对本局拟公开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组织对本局拟公开信息及规范性公文进行保密性审查,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业务培训,负责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的宣传报道。

(五)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本部门职责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具体公开环境信息目录及时限要求见附件1),并及时处理办公室转办的依申请公开事项。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四条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局环境管理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主动公开的信息目录见附件1)

下列事项不得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涉及第三方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公开也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职权履行或可能危及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除目录规定的应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其他相关环境信息。

第三章 公开程序

第六条 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实行科室(站、队)工作责任制,根据工作职责分工由各科室(站、队)负责各自日常制作或保存的环境信息的公开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站、队)应当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本科室(站、队)环境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员,具体负责实施本科室(站、队)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由各科室(站、队)负责制作,科室(站、大队)负责人进行初审,经法宣科签署合法性及保密性审查意见后,由局分管负责人审核通过后,交总量科统一在局网站发布或更新;对重要信息或科室(站、队)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主动公开的,需报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局领导审定后公开。

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科室的,制作信息的科室应当与有关科室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沟通协调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应报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解决。

第九条 环境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先审查、后公开,谁审查、谁负责,谁公开、谁负责,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方便环境信息公开”的原则,未经保密审查的环境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形式

第十条 应当以下列一种或者几种方式主动公开本局环境信息。

(一)霸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http://221.194.128.138/admin/

(二)本局政务微博:“廊坊市生态环境局霸州市分局” bzhb666@sina.com

(四)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环境信息公开专栏等。

(五)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环境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环境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环境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环境信息的产生时间;环境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最后定稿时间为产生时间,一般为局领导签发的时间。

法律、法规对环境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局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调整或更新。

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环境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时限、发布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局门户网站已经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如已失效且需要下网的,环境信息原产生科室(站、大队)应当于失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总量科将该信息撤下网站。

第五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是指除本局依法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提出申请,本局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环境信息。局办公室负责统一受理环境信息公开申请。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获取环境信息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人员代为填写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表。

环境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重要环境信息,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提出环境信息公开申请,代理人申请时应出示申请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七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办理,办理工作程序和基本方式如下:

(一)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一次性全部告知错漏事项,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办公室中止受理申请程序,书面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对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局办公室应及时登记,提出办理意见,由分管负责人签批。

(三)根据分管负责人批示意见,承办科室负责办理。对可以公开或部分公开的信息,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起草环境信息公开答复意见并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具体答复内容,经局法宣科会签,分管负责人审定后,反馈给申请人。

对不予公开、不属环境信息范畴、不属本局掌握的信息、不存在的信息,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形成信息不予公开书面告知书,经法宣科复核后,及时反馈申请人,并填写不予公开的环境信息备案表。

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信息,经相关科室负责人审核后,以书面形式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环境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及时书面反馈申请人;第三方未在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四)对涉及不同承办科室的信息公开申请,各承办科室负责提供本科室职责内的信息,由主要申请内容的科室或指定科室牵头办理。

(五)对于申请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再答复。

第十八条 收到环境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由局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转送有关科室(站、队)负责答复。有关科室(站、队)应当自本局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申请要求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本局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环境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已归档的环境信息材料,局办公室档案管理员只负责向相关科室(站、队)提供查询服务,该信息的保密审查和给申请人信息的发送等工作仍由相关科室(站、队)负责。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环境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